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田平整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稻机械直播和机械插秧前水田平整机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引用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480-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eqv ISO 3600-1:1996)
GB 10395.1-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eqv ISO 4254-1:1989)
GB 10396-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eqv ISO 11684-1:1995)
GB/T 13306-1991 标牌
GB/T 5667-1985 农业机械生产试验方法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条件
JB/T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JB/T 9803.1—1999 耕整机 技术条件
JB/T 9803.2—1999 耕整机 试验方法
NY/T 501-2002 水田耕整机 作业质量
NY/T 741-2003 深松、耙茬机械 作业质量
3 技术要求
3.1 整机性能
3.1.1 耕整机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3.1.2 耕整机的可靠性: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得少于185 h(不包括动力)。
表1 主要性能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平整度cm ≤3.0
耕深变异系数,% ≤15.0
耕宽变异系数,% ≤15.0
植被覆盖率(地表以下),% ≥40.0
纯工作小时生产率,hm2/h 设计值≥0.3
纯作业主燃油消耗,kg/hm2 ≤15.00
3.2 一般要求
3.2.1 平整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2 平整机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土壤比阻不大于5×104Pa的中等土壤或轻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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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绿肥产量不高于22 500 kg/hm2;
c)水深3-5 cm。
3.2.3 零件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图样中要求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2.4 铸件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裂纹和其他降低零件强度的缺陷,配合部位不允许有砂眼、缩孔、夹渣等缺陷。铸件加工前应进行时效处理。
3.2.5 冲压件应去除毛刺,不得有裂纹和明显皱折。
3.2.6 焊接的焊缝应均匀、平整牢固,不得有咬肉、烧穿、气孔、裂纹和未焊透等缺陷,并应清除焊渣,焊后变形应调正。
3.2.7 锻件不应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3.2.8 与耕整机配套的农机具应符合各自相应标准的要求。
3.3 主要部件要求
3.3.1 传动箱
3.3.1.1 铸造箱体内非加工面应涂以耐油涂料。HT200灰铸铁件制造。壁厚应均匀。箱体上型砂、粘砂、毛刺及金属屑应消除干净。
3.3.1.2 传动箱各运动件应运转灵活,在运转时不得有卡滞现象和异。常的响声
3.3.1.3 传动箱不得有渗漏现象,也不允许有泥水渗入箱内。
3.3.1.4 空载运转时,传动箱噪声应不大于85 dB(A)。
3.3.1.5 在环境温度不低于35℃的台架试验条件下(接近足负荷连续工作4 h),传动箱工作油温不得超过85℃。
3.3.1.6 在正常条件下,传动箱首次大修(指更换主要零件,如齿轮、轴承等)前使用时间不少于300 h。
3.3.2 机体、机壁、旋耕刀等应符合JB/T 9803.1—1999的规定。
3.4 装配要求
3.4.1 所有零、部件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外购、外协件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装配。
3.4.2 各零、部件不得错装和漏装。所有紧固件应紧固可靠。
3.4.3 离合机构应能分离彻底,接合平顺。
3.4.4 平衡盘纵向中心线应与牵引架中心线平行。平衡盘和平衡盘横向调节杆的装拆、调整应方便。
3.4.5 各升降装置应升降可靠。所有自动回位的操纵柄在操纵力去除后应能自动返回原来位置。
3.4. 6 各运动件装配后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和异常响声。接触处应加注润滑油(脂)。
3.5 外观与涂漆
3.5.1 涂漆前必须清除零件表面的锈层、粘砂、毛刺和油污等。涂漆质量应符合JB/T
5673中规定的要求。农具工作表面允许只涂防锈剂。
3.5.2 平整机外观应清洁,不得有锈污、碰伤及油漆剥落等缺陷。
3.6 安全技术要求
3.6.1 安全要求应满足10395.1的规定,并在机器上标注危险警告标志,其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
3.6.2 平整机的所有运动件都应视为危险件,特别是可能发生挤压或剪切危险的部位以及接近操作者工作位置的行走轮和履带及旋转工作部件,外露危险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4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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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试验按GB/T 5667和JB/T 9803.2的规定进行。
4.1 检测条件
4.1.1 检测地及环境
作业地块的条件应符合平整机械作业的技术要求,作业机手应经培训合格。
4.1.2仪器及工具
检测用仪器和工具应按检测项目准备,并在检测周期内。
4.2 作业条件检测
4.2.1 残茬高度的测定
每点处在一个机组作业幅宽上测定左、中、右三点的残茬高度,其平均值为该点处的残茬高度。求5点的平均值即为残茬高度。
4.2.2 田面水层深度的测定
水面至泥层表面的垂直距离。在测区内采用五点法检测,确定5个小区,每小区测10点,计算平均值即为田面水层深度。
4.2.3 水田泥脚深度
泥田表面至硬底层的垂直距离。检测方法同4.2.2。
4.3 作业质量检测
4.3.1 耕深和耕深合格率的测定
测量时利用耕深尺垂直插入耕作层,当插入阻力明显变大时,耕深尺与地表面相交处的刻度即为耕深,耕深测量点总数按每20m2选一个点测算,耕地面积较小,点数少于10个点时,选取10个点;耕地面积较大,点数大于20个点时,选取20点,检测点的位置应避开地边和地头随机选取。耕深合格率按式(1)计算。
=×100% ………………………………………………⑴
式中:
— 耕深合格率,%;
— 耕深测点合格数量;
— 耕深总的测量点数量。
4.3.2 漏耕率的测定
漏耕率测定在检验的整块田中进行,测量各漏耕点的面积和检验田块的面积。按式(2)计算漏耕率。
= ×100% ……………………………………⑵
式中:
— 漏耕率,%;
— 第i点漏耕点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 检验田块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4.3.3 碎土率的测定
平整作业后在测区各测点,用0.5m×0.5m取土框水平压入土内,数出框内平整深层最大边长大于4cm的土块个数。并计算出测点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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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起浆度测定
按NY/T 501-2002中5.10的规定检测。
4.3.5 耕后地表植被残留量
耕后地表植被残留量与碎土率检测点相对应,每个检测点面积取1m×1m在这个面积内紧贴地面剪下并收集露出地表的植物,称其质量,计算出五个检测点的平均值即为耕后地表植被残留量。
4.3.6 耕后地表平整度的测定
过耕后地表线的最高点,垂直于机组前进方向作一水平直线为基准线,在其适当位置取大于平整机幅宽,每10cm取一个检测点,并在测点上作垂线与地表线相交,分别量出耕后地表线上各交点至基准线的距离,以平均值表示该点的平整度。计算5点的平均值,即为耕后地表平整度。
5 检验规则
5.1 每台平整机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准出厂。
5.2 每台平整机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及要求如下:
总装前每台传动箱部件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空运转试验,时间不少于15 min,并应符合本标准3.3.1.2和3.3.1.3的要求。
5.2.1 产品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5的要求。
5.2.2 平整机装配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4的要求。
5.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平整机应进行型式试验(性能试验和生产试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和老产品转厂生产;
b) 工装、模具的磨损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5.4 型式试验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内容进行。
5.5 型式试验时间应不少于300 h。
5.6 型式试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应不少于2台,成批或大量生产的平整机应根据每一年的产量按表2规定抽样进行试验。
在用户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保管规则条件下,自提货之日起1年内(但作业时间不超过300 h),产品如因制造厂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易损件除外)。
表 2 抽样规则 台
年 产 量 ≤1 000 1001-2000 >2 000
抽 检 数 2 3 4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6.1 每台耕整机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
a) 产品型号、名称;
b) 主要技术参数;
c) 制造厂名称;
d) 制造日期;
e) 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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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耕整机可以总装或部件包装出厂。部件包装的必须保证各部件在不经任何修正的情况下即能进行总装。
6.3 每台整机出厂,制造厂应提供下列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产品质量合格证;
c) 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
6.4 平整机不许用自走方式运输。
6.5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气体的室内,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防潮和防碰撞的措施。
6.7 在正常运输和贮存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及备件、附件、随机工具的防锈有效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